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有哪些行政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可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并没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的认定标准有详细的解释,如果递交了行政诉讼状以后,基层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的话,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行吗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行吗一、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是不可以的,法律规定,应当通知债务人。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合同法》第......


·妨害植物防疫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妨害植物防疫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妨害植物防疫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司法鉴定通常需要当事人申请并缴纳费用和提交相关材料,之后法院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后,法院是否应当同意的这个标准始终都未有......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是什么?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是什么?1、首先,商品房网上签约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性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一、医闹不可取医闹是指医疗纠纷患者方或受雇于患者方的人员,采取如停尸、语言或暴力......


·恶意侵犯他人肖像权怎么告 一、恶意侵犯他人肖像权怎么告?
      恶意侵犯他人肖像权怎么告一、恶意侵犯他人肖像权怎么告?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


·房屋买卖协议上的买房人自己办理过户吗?
      房屋买卖协议上的买房人自己办理过户吗?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是可以要求买房人过户的,但是卖方也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


·江苏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江苏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


·欠钱不还起诉书如何写的
      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电话号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理由;比如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何......


·故意杀人罪辩护方向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辩护方向有哪些?1.从作案工具的杀伤力与危及人命的关系。2.从打击部位分析是否是致命的要害部位,是否足以直接造成人的死亡后果。3.被告人的......


·苏州离婚房子过户费用多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生活起居处处不离房子,夫妻由于各种原因而选择离婚的话,过户房产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离婚过户房产是需要缴纳税费和手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