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异议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债权文书被作为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制作机关、内容形式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因而在执行中呈现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和风险。
常见的三种异议:
(一)关于管辖法院
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分析,当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不一定是执行人所在地,在选择管辖法院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对被执行人更有利,不便于执行人顺利的实现债权。
(二)公证手续瑕疵
公证的债权文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并且要经过正当的公证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被法院认定认为为属于上述确有错误的一种或者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可能因此丧失最佳的追偿时机,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排除起诉,无法及时进行财产保全
对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批复正式确立了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权,对于债权人而言,表面上看起来是快速进入了执行程序,避免了诉讼的拖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一,借款如果未到期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由于无法起诉,债权人则无法通过诉讼保全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最后等借款到期到了执行阶段,可能债务人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是一纸空文。第二,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债权人需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需要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债务人得到消息后很有可能趁机转移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强制执行公证异议方面的相关知识,主要为您介绍了关于管辖法院、公证手续瑕疵以及排除起诉、无法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三种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应的规定,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
·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赔偿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五种,其中有一项是同等责任,通俗来说也就是责任对半,即事故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对于负有百分之......
·消费者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消费者维权的方法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利欲熏心的商家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把假冒伪劣的产品卖给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侵......
·非法集资全部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它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使得许多投资者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国家规定了非法集资的金......
·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用人单位何时可以裁员?
实践中,是不是用人单位想什么时候裁员都可以呢?当然不会是这样,因为进行裁员会涉及到提前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做出了......
·由监视居住暂时去看守所拿回自己的钱可以吗?
由监视居住暂时去看守所拿回自己的钱可以吗?一、由监视居住暂时去看守所拿回自己的钱可以吗?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去看守所拿回自己的钱。根据法律......
·劳动者的门牙掉了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的门牙掉了算不算工伤一、劳动者的门牙掉了算不算工伤按规定,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均算工伤。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租房合同一般如何写免责条款?
租房合同一般如何写免责条款?1、乙方租用该房屋,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如存在违法使用房屋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2、乙方租赁该房屋......
·试用期被辞退工资该如何算
试用期被辞退工资该如何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天数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工资,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