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的条件有哪些?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二、提请批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批捕与否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以后,原则上公安机关是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的,但是公安机关对不予批捕的决定有争议的话可以申请复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股东欠债公司受影响吗
      公司股东欠债公司受影响吗?公司股东欠债公司不受影响,股东对外的个人债务,公司不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是相对独立的,但股东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衡量抚养费的时候都有哪些因素
      ?衡量抚养费其实也可以当做是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现实中,由于各个离婚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就导致在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是不一样的。那在确定抚养费数......


·违章停车罚款时间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违章停车罚款时间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现代社会,我们的相关的技术发展的都是比较快的,在很多场合之下,如果从事一些违法行为,都会被监控拍到,......


·农村低保户住院能报销多少
      低保户住院报销比例:低保、低收入群体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先依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报销,余下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即再报销60%。这部......


·咋样的交通事故不算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
      咋样的交通事故不算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7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有哪些区别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有哪些区别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


·专利许可备案注销、变更如何办理
      专利许可备案注销、变更如何办理专利许可备案注销与变更如何办理(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2)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被......


·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怎样
      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怎样《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吵架流产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流产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自然流产,有是确实因为矛盾吵架导致流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是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对于吵架流产的判断需要通过吵架流产司......


·临时工合同解除与终止有哪些区别?
      临时工合同解除与终止有哪些区别?临时工常常被认为是一个较为弱势群体,事实上临时工这个概念至少已经被废止了十年,劳动者的身份再也没有区别,权利......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什么要求?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什么要求?一、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什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