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发生车祸车辆肇事逃逸怎么举报

发生车祸车辆肇事逃逸怎么举报?逃逸的可以收集证据到交警部门举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第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二、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种,当事人明明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了,还逃离了现场,无论是开车逃走还是将车辆丢弃之后逃走,都算是肇事逃逸;第二种,发生了事故,但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犯错,不是责任方,于是开车离开现场;第三种,当事人可能是酒驾或者没有驾驶证件等,待警方到达后,不听从指挥,擅自弃车离开现场;第四种,虽然当事人把撞伤的人送到了医院,但是没有报案,并且没有特殊原因就离开了医院;第五种,虽然肇事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是却没有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第六种,当事人在接收警方调查时逃离;第七种,已有证明可以表明当事人是知道交通事故的,但是当事人还是离开了现场并且也不承认发生了事故;第八种,没有赔偿相应的费用,或者是未能就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留下了假的联系方式,而且未经同意强行离开事故现场。肇事逃逸这种案件本身就是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所以,总不能到工商局或税务局等这些部门去举报。对于受害人来讲,除非当时就已经昏迷过去了,不然,能提供肇事车辆的车牌号信息是最好的,这样也便于尽早将肇事车辆缉拿归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当与国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时,需要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应履行在合同中相应的义务,履行的时间也不分先后顺序,如一方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是可以拒绝履行此义......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


·提到房子好像永远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在各地商品房的价格与日俱增
      提到房子好像永远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在各地商品房的价格与日俱增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其他的比较新颖的,为了解决人们住房问题的产业链,就类似于房中......


·紧急避险的内容是怎样的?
      紧急避险的内容是怎样的??一、紧急避险的内容①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什么是属于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
      什么是属于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一、什么是属于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1.综合性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


·如何对司法鉴定判别真伪?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证据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证据的效力大小。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应该严格遵循相关原则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客观......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


·非法荐股获利5万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做股票犯法最高要判有期徒刑十年,相关的处罚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


·分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分公司注销后签的合同应该由总公司继续履行。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其所有对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