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需要根据保证类型进行判断。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三年即为超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事实上,这种理解断章取义,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二、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的方式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双方的贷款合同或者进行民间借贷,可以存在着保证。保证在我们国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至于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需要根据保证的性质进行确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不给生活费算不算遗弃
      一、不给孩子抚养费算不算遗弃?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在北京买房需要的条件有:
      在北京买房需要的条件有: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3、购房人在北......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


·离婚后房子负债应该让谁偿还
      离婚后房子负债应该让谁偿还一、离婚后房子负债应该让谁偿还1、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


·疫情期间员工值班工资怎么发放
      疫情期间员工值班工资怎么发放?员工值班发放正常的工资待遇,但涉及到疫情期间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在值班时还可以获得工资补贴,临时性工作补助标......


·试工十天没入职辞职有没有工资?
      新员工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双方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里面会约定一个试用期,一般是一两个月,只有试用期结束后,新员工才能转正。有时候,一些......


·合同到期一个月孕妇可以辞退吗?
      合同到期一个月孕妇可以辞退吗?劳动期限届满之后,按照规定,若是劳动者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解......


·一、对于派出所受理重婚罪吗?
      一、对于派出所受理重婚罪吗?对于重婚罪派出所是会受理的;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不需要报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


·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人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这仅仅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当然这种制度对罪犯来讲是很有利的,因此也有不少罪犯在诉讼过程中会为自己争......


·离婚女方不要抚养权怎么给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
      离婚女方不要抚养权怎么给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


·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罪是指非法虐待儿童的罪名,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儿童,而且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是违反道德的,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的。对儿童施以暴力就是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