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滥伐林木罪罚金标准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树木的需求与日俱增,同时加上伐木工具的机械化,森林的覆盖率越来越低。为了保护森林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法律用来约束和处罚不按规定的伐木行为。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那么滥伐林木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呢?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一、滥伐林木罪罚金标准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滥伐林木罪有如下的罚金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分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以非法占有为目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的行为。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的犯罪对象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以上就是我们就滥伐林木罪罚金标准以及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分这两个问题为您做出的解答。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严重地减少了树木的数量,进而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人也生活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生态系统失衡首当其冲的就是人类。所以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我们也应该对滥伐、盗伐树木的行为进行制止,对劝阻不听的人依法提起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补充侦查无法补充证据最终会被释放吗?
      一、补充侦查无法补充证据最终会被释放吗?补充侦查无法补充证据最终会被释放。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无证驾驶是否会坐牢,无证驾驶要坐牢吗
      无证驾驶是否会坐牢,无证驾驶要坐牢吗无证驾驶在我国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一方面这样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另一方面这样的行为也是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


·倒签提单的性质是什么?
      倒签提单的性质是什么?由于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运用网络进行购物,这时就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倒签提单既是法律术语,也是物流术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随着买房人数的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也不断上涨,但与此同时,却又越来越多的人由于对前期物业......


·福利房可以买卖吗 一、福利房可以买卖吗?
      福利房可以买卖吗一、福利房可以买卖吗?单位集资建造的福利房,按照相关规定,在住宅未出售之前,该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权都归......


·实习期记满12分该怎么办
      实习期记满12分该怎么办一、实习期记满12分该怎么办“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


·单位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单位都是有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于是有的人就形成了固定思维,认为只要是解除劳动......


·专利申请贷款要哪些条件
      专利申请贷款要哪些条件利用专利贷款,专利的价值高低如何就很重要了。通常来说,一项专利能产生的价值越高,它能贷款的金额数目也就越高。在去到银行......


·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行政诉讼中的笔迹鉴定费用是多少?
      行政诉讼中的笔迹鉴定费用是多少?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


·在我国汽车检车需要什么手续
      对驾驶的车辆进行年检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核心就是要检测汽车的安全性能,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能够安全驾驶,所以这对于司机跟道路上其他驾驶人员的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