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借条原件作废怎么处理?

借条原件作废怎么处理?1、对于债务人来说,借条原件若是由于写了新的借条作废的,可以要求债权人将作废的借条交给自己,然后把借条和借条作废协议一块儿撕毁。2、对于债权人来说,若是借条由于遗失、撕毁等原因作废,债权人可以正常的向债务人讨债,若是债务到期,债务人表明自己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写一份借条,此种获得了新借条的情形,之前的借条自然作废,若是由于其他的原因导致借条作废的,若是想要维护债权,需要收集其他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二、只有借条能否起诉?只有借条也是可以到法院去进行起诉,但是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还款期限必须已经到达或者超过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但是对方并没有进行还款的,才可以提出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就不能进行起诉;2、还有一种情况是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但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到了债权人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如果债务人超过了债权人提出的偿还期后债务人仍未进行还款的话,债权人也是可以起诉债务人的,这里的诉讼时效是3年;3、如果说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的话,债权人可以事先写好起诉状书、带上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据,然后到被告人户口所在地或者是超过一年的常住地的基层法院去请求立案。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说从还款期限到了之日起,三年内债权人可凭借借条去打法庭起诉债务人,三年期限一过,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了。但是,如果债务人在出庭应诉时未提出时效抗辩的话,就不再受三年时效的限制。正常情形下,重新写了一份新的借条、债务还清等情形都有可能会使得借条原件作废,此时债权一般是可以得到维护的。此外,若是债权人保管借条期间,擅自更改了借条之中的内容,或者是撕毁了借条,此时借条也会作废,且债权不能得到维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交通事故没有工作的有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没有工作的有误工费吗?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果没有固定工作的,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可按当地人均工......


·国家之大
      国家之大,地球的因素,很多的自然事故都会不约而同的迎面而上,家虽然安全,但是遇到地震也将不堪一击,外面随大,但是车辆也多,很多的事故都只发生......


·用人部门辞退员工因提前多少天?
      用人部门辞退员工因提前多少天?一、用人部门辞退员工因提前多少天?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通知员工的方式和时间也不一样。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需要......


·夫妻怎样可以起诉离婚?
      虽然我国规定的法定离婚方式包括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但在实践中多数离婚夫妻还是会优先选择协议方式离婚,而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退而......


·异地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异地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合同......


·没领证办酒席算结婚吗?
      没领证办酒席算结婚吗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平乡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平乡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在信息社会中,政府信息对于老百姓来说非常重要,像征地拆迁公告、水电煤价格听证等,都需要政府发布信息。对于河北......


·贩毒判了死缓还能出来吗
      贩毒判了死缓还能出来吗一、贩毒判了死缓还能出来吗?因贩毒被判死缓还是有可能出来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在签订的租赁合同当中,当事人肯定是就具体的租赁期限作出了约定
      在签订的租赁合同当中,当事人肯定是就具体的租赁期限作出了约定的。一般到约定的期限之后,那么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实践中,也会出现提前解除租赁......


·监狱怎么对待癌症犯人
      罪犯服刑期间身患癌症,监狱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治疗。《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


·缓刑期间又判拘役怎么处罚?
      缓刑期间又判拘役怎么处罚?缓刑期间又判拘役的,可以立即停止缓刑,并数罪并罚处理。我国法律规定,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