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探视权规定形式有哪些

离婚探视权规定形式有哪些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见面;2、短期生活在一起;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4、共同进餐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二、哪些情形会被限制探视权?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的最严厉的处罚,属于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暂时采取的......


·发生肇事逃逸怎么赔钱?
      发生肇事逃逸怎么赔钱?发生肇事逃逸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下赔钱,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必定他是违法行为,如果因为这种行为所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


·诉讼离婚要什么证件,起诉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在结婚后,也可以选择是否离婚,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结......


·哪些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有抚养费义务《最高人民法
      哪些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有抚养费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一、私下变更的子女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一、私下变更的子女抚养权协议有效吗?就算抚养权是经过法院判决所得,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也不要求向法院起诉,父母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子女抚养权......


·没有强制执行的财产
      没有强制执行的财产,一般也不会怎么样,可以拖着等有钱再赔偿。民事赔偿中,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


·在立案侦查期限可以抵刑期吗?
      一、在立案侦查期限可以抵刑期吗?在立案侦查期限可以抵刑期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


·肇事逃逸对重伤赔偿是怎样的
      肇事逃逸对重伤赔偿是怎样的肇事逃逸对重伤赔偿是怎样的(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


·如果进参加传销犯法吗会判刑吗
      一、如果参加传销犯法吗会判刑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


·成立累犯什么情况下能缓刑
      累犯什么情况下能缓刑被依法认定为累犯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被判缓刑,因为其不符合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


·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
      我国是法制大国,一切都有法律法规约定,对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和供应血液制品从而危害人们健康着必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法律规定非法供应血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