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女方犯了重婚罪要负什么责任

一、女方犯了重婚罪要负什么责任犯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撤诉后对方不赔偿怎么办撤诉后如果还在上诉期限内的话还可以上诉;如果撤诉后在上诉期限以后上诉,法院是不预受理的。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规定,庭审过程中,如果自诉人对被告人产生恻隐之心或原谅对方,可以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罚之灾。2、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见,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审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主持诉讼双方进行和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人也一样可免受刑罚。重婚罪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除此之外,也可以要求离婚。而因重婚行为提起离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导致离婚的责任完全在于过错方,因此不论是在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都应当给予无过错方充分的救济与支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依法执行了失信人员的房子之后,法院方面需要尽快的对房子作出
      在依法执行了失信人员的房子之后,法院方面需要尽快的对房子作出处理,就获得的价款来还给债权人,减少债权人遭受的损失。现实中,法院一般是通过拍卖......


·证人证言是间接证据吗?
      证人证言是间接证据吗?一般案件的发生都在社会上,总会有相关人证,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非常广泛。证据又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那么......


·市内逆向行驶怎么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


·商标侵权免责情形都有哪些
      商标侵权免责情形都有哪些《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


·婚庆解约违约金如何确定?
      婚庆解约违约金如何确定?婚庆解约违约金可以协商确定,违约金一般是由一方先交付给另一方保管,如果保管违约金的一方违约则要返还两倍的违约金,而被保......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税前还是税后工资算《劳动合同法实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税前还是税后工资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在经济活动中,签署合同是很平常的事情,买卖双方谈好条件,就得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以防某一方反悔。而合同中某项重要条款有争议时,就容易......


·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


·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
      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在学龄阶段可以正常的上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