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实践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让一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因为防控疫情房租怎么办?
      一、因为防控疫情房租怎么办?房租需要和房东协商,部分地区因政策管制导致无法开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免除或减轻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


·多少钱能达到非法集资
      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二手房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二手房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一)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1、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产证、身份证和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如有特殊......


·患什么病能申请监外执行
      患什么病能申请监外执行一、患什么病能申请监外执行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Ⅲ......


·劳务派遣工可以转正吗
      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所以不存在在用工单位进行转正的条件。但是一般在派遣到用工单位之后在劳务派遣期满之后,可能会和部分员工建......


·一审审限规定有哪些,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一审审限规定有哪些,和二审有什么区别?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将案件初次进行审判称呼为“一审”,当然,经过一审的案件并不算是对案件的最终定论,若是......


·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定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很多的,而这些罪名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相似的犯罪,如盗窃罪与侵占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等等。这其中很多人分不清楚敲诈勒索罪与......


·办理离婚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一、办理离婚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一方起诉离婚时需要以下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


·发现配偶故意负债离婚资产转移怎么办?
      发现配偶故意负债离婚资产转移怎么办?一、发现配偶故意负债离婚资产转移怎么办?发现配偶故意负债离婚资产转移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20......


·互相斗殴如何来进行处理?
      互相斗殴如何来进行处理?互相斗殴的具体处理应当是首先报警,然后由派出所派出相关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了解一下整体的情况,进而根据相关的责任来进行......


·昆山社保劳动合同办理社保需要是否需要劳动合同
      昆山社保劳动合同办理社保需要是否需要劳动合同关于昆山社保劳动合同,在办理社保的时候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的,参保分两种情况:  1、新参保:在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