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男女在同居期间要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就有可能产生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而日后要是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话,则就需要对共同的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那么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1)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3)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4)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二、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3、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究竟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呢?此时男女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夫妻关系,就只能按照共同共有关系来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具体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医疗责任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医疗责任事故包括哪些情形?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


·抹灰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抹灰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工程质量一直以来是我国的重视的工作,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关于质量的问题,例如建筑楼房,桥梁道路等出现了质量......


·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注意事项 在与外国公司进行国际贸易的
      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注意事项在与外国公司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往往需要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由于涉及外贸条款和货物资金安全,签订国际贸易......


·哪些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哪些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份公司上市就是为了融资的需要,其上市后如果开展并购业务的话会需要大量资金,此时除了银行贷款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


·上班9年被辞退怎样补偿?
      上班9年被辞退怎样补偿?一、上班9年被辞退怎样补偿?上班9年被辞退在违法犯罪的情况之下,按照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来进行支付,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如何区分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如何区分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


·二级医疗事故赔偿怎么进行
      二级医疗事故赔偿怎么进行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


·昆山工程质量两年第五次检查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昆山工程质量两年第五次检查的具体情况是什么?随着对于住房等建筑管理的严格化与规范化,全国上下掀起了工程质量监督浪潮。其中,江苏省昆山响应号召......


·工伤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工伤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专利权的归属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


·打架双方受伤怎么处理?
      打架双方受伤怎么处理,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双方打架,情节较轻,公安机关调解,可以不予处罚,打架应当首先报警,警方根据伤情鉴定确定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