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现代社会不管是电视剧的剧情走向还是现实社会中的传言听闻又或者是新闻时事的大肆报道,公司合并收购事件频频发生,并且已经不再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了。那么您对于收购方式之一的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清楚吗?要约收购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如果您不是很了解,的我们我很乐意为您解答。一、要约收购的定义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增持达到30%时,相关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约;达到30%的事实发生满12个月的,可按本指引规定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免于发出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以上这些就是为您提供的关于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以及相关程序的资料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约收购是以通知告知被收购的公司,等其确认之后就可以实行收购了。除了要约收购还有协议收购方式。关于要约收购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可以向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流程(一)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


·结婚证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结婚证登记需要什么证件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工伤认定后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是受伤工人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获得多少工伤赔偿的重要标准和依据,但是如果为了获得较高赔偿而做出虚假的,或与事实不符的工伤认定,则会被法......


·离婚虚假债务诉讼怎么处理?
      离婚虚假债务诉讼怎么处理?(一)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按照一般情况,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了断裂或者日常生活中遇到......


·哪些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哪些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哪些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干天工出了事谁负责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一、电动三轮车司机喝醉算不算醉驾?
      一、电动三轮车司机喝醉算不算醉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所以......


·应该如何确定裁员的范围
      企业若需要进行裁员的话,也不是自己想裁就能裁的,此时需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裁员条件,那才可以实际进行裁员。同时,在确定裁员的范围时,也要严格按......


·高空堕物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随着城镇地区的范围逐渐扩大,在各处几乎都可以看到高楼,不少业主都没有遵守高空防范合同的规定,故而在现实生活中,高空坠物事件是时有发生的,根据......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作用有哪些?
      为了确保我们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在正式任职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同样的在离职时也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