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何确定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

如何确定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
  
  一、如何确定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
  
  满足以下要件就会被确定为构成了非法出租枪支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二、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枪支属于危险物品,在我国非特殊职员是不得持有枪支的,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了,任何合法持有枪支的职员,不得擅自将枪支出租给他人。为了防止出租行为发生,单位也会定期的核查一下职员的枪支是否丢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我国具有特别严谨的法律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稍微不注意就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如果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认错态度诚恳,就不会......


·寻衅滋事批捕以后怎么办理?
      在当今社会,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或者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许多人会无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行为一方面有可能形成打架事件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同时......


·一、交通事故手指缺失评残?
      一、交通事故手指缺失评残有哪些标准四级伤残: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双手十指完全缺失;五级伤残: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


·关于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1、夫妻个人财产不得分割。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


·走私核材料罪会如何处罚
      根据走私数量多少、情节轻重确定量刑标准。《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道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回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


·农村土地使用政策内容是什么?
      现在新农村的很多居民都会有意识地开始保护自己分配到的土地权利并且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进行合理的使用,但是政策的内容总是会根据土地市场的形势而逐步......


·保险中的法律常识
      一、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些什么1、正确的评估风险,选择自己所需要投保的险种。可将自已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的......


·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没签劳动合同被
      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责任。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应享有怎样的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应享有怎样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把房屋赠与给别人要办理怎样的手续
      对房屋的处分不仅仅是出售,还包括了赠与、继承等等。而此时在不同情况下处分房屋的,此时需要办理的手续是不同的。毕竟房屋是不动产,不能像一般动产......


·网站优化合同应该怎么写?
      网站优化合同应该怎么写?网站优化合同应该怎么写?网站优化合同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