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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后,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形成独立的关系,彼此不受干扰。信托财产是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由受托人实际控制和支配,但是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受益人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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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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