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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有要求吗?

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有要求吗
  
  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时对符合本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可否符合本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接收诉讼状,出具注明收到日子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可否立案。
  
  不符合诉讼要求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借口。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诉讼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诉讼不符合要求为因不接收诉讼状。
  
  对于不接收诉讼状、接收诉讼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诉讼状内容的,当事人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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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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