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侵权分类是怎样的?
一、无意思联络侵权分类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③损害后果同一;
④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2.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③损害后果同一。
二、有意思联络和无意思联络的区别
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是指各加害人之间有通谋,他们的侵权行为不是单独发展或偶然竞合,各人的侵权行为因为意思联络的存在而凝结成一个整体。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共同侵权行为制度都是以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为基础的。据王则鉴先生介绍,“彼邦(即德国)学说判例,咸以意思联络为必要,略无争议。”《日本民法典》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后,明治40年6月22日大审院判示:“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系指必要的共谋,即指互相通谋”。[2]“由于有意思联络之故,数人既同心协力,损害必较单一的行为为重”[3],所以法律上对各致害人课以更严重的连带责任,如此既能周全保护受害人又能对致害人起到惩戒作用,可谓一举两得。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各受害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因此无法从主观的角度将各致害人的行为凝结成一个整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似乎无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令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事实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身是非常复杂的,我们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公平和其他因素的考虑适用连带责任。所以,有必要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之形态作一番细致的考察。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例如,甲乙两人不约而同扔出的石子,同时击中了第三人丙,甲乙两个行为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作用,但甲乙两个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此种情况常被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不应当被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而应当作为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处理。因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个或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法律直接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各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3、法律责任不同。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则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个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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