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一、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二、如何划分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三、共同侵权种类有哪些
  
  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行为
  
  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五(含)年期以下为百分之二点七五,五年期以上为百分之三点二五。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发职务发明者应该获得的报酬时怎么办?
      单位不发职务发明者应该获得的报酬时怎么办?单位不发职务发明者应该获得的报酬时职员可以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了怎么办?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了怎么办?按《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也是会被认定为刑事犯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也是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即侵犯著作权罪。而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就......


·离婚时的过错方怎么认定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离婚时的过错方怎么认定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实施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


·婚内和别人生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一、婚内和别人生孩子算不算重婚罪?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对重婚应做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


·如何认定合作伙伴抢注商标?
      如何认定合作伙伴抢注商标?合作伙伴抢注商标认定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


·一、邯郸房产纠纷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时候如何处理?
      一、邯郸房产纠纷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时候如何处理?邯郸房产纠纷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时候也是积极的准备应诉,收集好相关的材料,以及证据,对于被告缺席,法......


·强迫签的孩子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强迫签的孩子抚养权协议有效吗?强迫签的孩子抚养权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财产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在我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