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众所周知,注册资金反映了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代表着初期投入的资本,证明公司至少能承担等同于注册资金的风险。但是,注册资金会随着公司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希望看完之后能够对您的工作与生活有所帮助。
  一、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
  综上,公司注册资金是可以更改的。
  二、公司注册资金更改所需材料
  1、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一人有限公司)
  2、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验资报告
  4、报刊公告(减少注册资金)若贵公司是外资企业还需提交商务委批复及批准证书
  三、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增加注册资金,是指依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行为。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几种。
  1、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例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保留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一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保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股本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这是债转股的一种特别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注册资本增加后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C、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E、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公司注册资金减资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如下
  A、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B、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D、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由此可见,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可以给出确定的答案,可以更改!在随着公司实有资金的变化,公司注册资金也可以进行增资或减资。我们在决定更改公司注册资金时,一定要注意公司是否满足资金变更条件、具体的更改程序及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这样,相信您一定可以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完成公司注册资金的更改。当然,如果您在此过程中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到我们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一定尽己所能给您满意的答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怀孕未生小孩抚养费给吗?
      离婚怀孕未生小孩抚养费给吗?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诉讼离婚后撤诉的风险有哪些
      很多家庭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后,可能会出现夫妻商议过后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情况导致离婚撤诉的情况,这无形中会使得案件变得复杂化。于是有人就会问,诉讼......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问题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问题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为进一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规定如下:(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


·我国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变更吗不一定,看具体的情况。抚养权确定以后,法律规定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


·当场抓获是否属于强制措施吗?
      当场抓获是否属于强制措施吗?当场抓获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现场抓获只是在犯......


·没有解除劳动协议能办退休吗
      没有解除劳动协议能办退休吗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依法办退休手续。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自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


·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2分,即使未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也属于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


·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一、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


·最新国内贸易合同范本
      最新国内贸易合同范本2017最新国内贸易合同范本买方:公司名称(下称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我们都知道
      我们都知道,结婚前买的房子,签的自己名字,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买的房子,就算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也不一定就是其一人的财产,也有可能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