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企业承担哪些费用?

工伤企业承担哪些费用《社会保险法》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哪些费用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呢?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目录和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般来说,各地社保行政部门会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出的次月作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但在这一时间之前,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先就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提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所需材料,以各地社保部门要求为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外籍配偶如何取得中国绿卡(永久居留权)?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中国公民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可以申请在......


·必须要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哪些
      商标,在古代是工匠将自己的签字或者标记印制在自己所制造的物件上,从而演变为现在的商标,也就是商品标记,代表了生产这个物品的公司或者厂商的形象......


·如果收到律师函多久会起诉?
      法律手段的运用就会涉及律师,那么,如果收到律师函多久会起诉,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对律师处理方式的要求,如果自己可以在时间上有要求......


·一、中介租房网签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中介租房网签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网签流程:选定网签时间——准备网签资料——确认网签条款——完成网签。备案流程:合同备案——审核——取得备案......


·什么样的人可以判处管制
      什么样的人可以判处管制说到刑事处罚,或许很多人都会想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甚至认为刑事处罚只有这些刑罚,但事实并非如此,刑事处罚有很......


·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轻判吗?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违法的行为,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在这个过程中,很多的人因为受到牵连或者参与其中被公安机关处理。认罪态度较好可以......


·劳动仲裁裁决什么时候生效
      劳动仲裁裁决什么时候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


·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①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不违反......


·债务纠纷夫妻一起承担吗
      债务纠纷夫妻一起承担吗这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不管夫妻是否离婚都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


·离婚后抚养费给多少?
      离婚后抚养费给多少?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有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