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抢夺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即: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从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中可以知道,如果抢夺具有下列情形的话,那此时,“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上文中详细介绍了深圳抢夺罪数额标准的内容,其中数额较大为3000元以上,巨大为80000元以上,而要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话则为400000元以上。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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