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裁员一般补偿多少怎么计算

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裁员,还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通知裁员时间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间达到一个月,则公司不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在进行转型、公司经营发生巨大变化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苦难的都可以与劳动者或者工会进行协商办理。如裁员办理时,还应该提前通知劳动者进行办理。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转移自己的社会保险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


·挪用公款潜逃应该如何定罪?
      在公司上班总有一部分人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大额财产,公司的财产是不属于个人的,但总有一些人因为某种情况,进行挪用公款,能把公款补齐是好的情况,有......


·自己使用的商标被抢注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
      一、自己使用的商标被抢注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


·总分公司中标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总分公司中标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法?总分公司中标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合法的,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委托它的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


·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是什么一、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外观专利权侵权确定原则?
      外观专利权侵权确定原则有哪些一、外观专利权侵权确定原则有哪些(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一、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如今的社会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同居的方式,在同居过程中拥有了一个小孩子,此时孩子父母共同抚养,但当关情破裂,同居结束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该怎么......


·离婚房产如何办理分割?
      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离婚。若需要离婚的,在离婚前,需要就房产等财产进行分割、债务进行分......


·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
      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一、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


·房屋漏水谁应该承担责任 ?
      房屋漏水谁应该承担责任?一、房屋漏水谁应该承担责任首先,找楼上邻居漏水原因:1.楼上住户装修房屋、改造管道、不当用水等行为,破坏了地面的防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