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般看守所能羁押多久?

一般看守所能羁押多久?
  
  一、一般看守所能羁押多久?
  
  (一)一般看守所能羁押的时间最长是两个月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有些民事主体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他人侵犯之后,可能会发现侵权者已经被羁押,虽然此时也可以选择书写诉状之后,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请求,但若是因为羁押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过程的,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一般会中止审理。
  
  二、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的人怎么办?
  
  1、在看守超期羁押的人可以让其家人或者自己找代理人找相关的机关要求解除对自己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2)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并不意味着就必须会被定罪和的,只要是期限里面还没有被判罪就应该在有时间限制的规定内将其释放出去,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解除这些被关押的人就是违法的,而这些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违法机关进行赔偿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
      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疫情期间工资不可以延迟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


·离婚后房子过户费用如何计算,流程如何
      离婚后财产要进行分割,房产十分重要,那么离婚后房子过户费用如何计算,费用又该由谁承担。这一系列都是离婚夫妻会考虑的问题。但不同的房屋费用和流......


·夫妻共有财产孳息是共有的吗
      夫妻共有财产孳息是共有的吗?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也是共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起诉借钱不还的程序是什么?
      起诉借钱不还的程序是什么?现在的社会靠得不仅仅是道德约束群众,而且靠法律,那么对于那些借钱不还的人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这个时候还钱......


·装修工程用建委备案吗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当到房屋基层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开工审批。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工荷载......


·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江苏省规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


·哪些私募基金需要备案?
      哪些私募基金需要备案?私募基金从组织形式上分为多种,包括契约型、公司型和信托型等。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的透明度不高,存在的风险也比较......


·能和精神病人分割财产吗?
      一、能和精神病人分割财产吗?能和精神病人分割财产,精神病人的离婚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处理决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处理决定要符合哪些条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旷......


·房东让租客搬离的条件是什么?
      房东让租客搬离的条件是什么?房东让租客搬离的条件是在出现合同当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下,或者是对方存在着违约的行为,合同此时已经解除。要......


·工伤后遗症怎么赔偿?
      工伤后遗症怎么赔偿?工伤后遗症怎么赔偿??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1、评残后的护理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