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包括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包括有哪些?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4、安全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二、交通事故处理的内容有哪些?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最主要的就是要进行及时的报警,才能让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进行认定责任,只要一方全责就需要承担全部的承担,如果一方为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的话,那么在赔偿时就要按比例来进行划分,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


·有效的借款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有效的借款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协议也有效。实践中,为了避免风险,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一般......


·离婚起诉要多久才能作出判决
      要是夫妻中一方打算离婚,而另一方却不同意的话,此时虽然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不过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轻微伤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如何收费
      一、轻微伤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


·江苏省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是什么一、江苏省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是什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待摊投资包括社会中......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法定事由不同。......


·法院不给离婚的有哪些条件
      法院不给离婚的有哪些条件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


·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
      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1、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成立业主大会;2、由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一、请个离婚律师需要多少钱?
      一、请个离婚律师需要多少钱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环境污染侵权不仅损害了对方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环境污染侵权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而且还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那么,您知道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吗?下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