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包括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包括有哪些?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4、安全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二、交通事故处理的内容有哪些?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最主要的就是要进行及时的报警,才能让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进行认定责任,只要一方全责就需要承担全部的承担,如果一方为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的话,那么在赔偿时就要按比例来进行划分,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程承包方是什么?
      工程承包方是什么意思?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得到实施使用,为社会和民众带来了福利。工程建设一般是由委托方也就是发包房......


·商品房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产权永远归房主所有,而土地年
      商品房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产权永远归房主所有,而土地年限则有到期的一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七十年,有些商用的更短,只......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一、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如果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


·陇南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陇南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日前,甘肃省政府颁布了最新制定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取消了之前的征地......


·河南征地补偿是怎么处理的?
      河南征地补偿是怎么处理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切合实际经济状况制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保障......


·民事诉讼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什么?
      民事诉讼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什么?一、民事诉讼委托人主要权利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


·工资被拖欠可以找哪个部门举报投诉
      工资被拖欠可以找以下部门进行解决:1、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会向拒发工资的公司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员......


·网络涉黄网警处理一般几天?
      网络涉黄网警处理一般几天?从拘留到逮捕,十三天时间,逮捕不可以超过二个月,所以一个案件,网警处理大概两个月以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


·夫妻起诉去哪里起诉离婚?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的,可以选择离婚各自开始新的生活。离婚的方式包括了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一般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


·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


·自首到案发地公安机关吗
      自首到案发地公安机关吗?嫌疑人投案自首不是必须到立案地的,可以到异地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属于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