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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离婚后监护人会变更吗?

植物人离婚后监护人会变更吗?
  
  一、植物人离婚后监护人会变更吗?
  
  1、植物人离婚后监护人会变更,一般是在离婚之前就需要由植物人父母,或成年兄姐,申请变更为当事人监护人,由当事人的监护人代替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根据《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一)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我国《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三十一条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201.01.01生效)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离婚只有协商和诉讼两种方式,而植物人并不具有协商的能力,故此若配偶想要离婚,但又同时属于植物人的监护人的,需要先变更监护人,然后再由重新确定的监护人,代理植物人参加离婚诉讼的方式,才有可能会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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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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