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侦查羁押期限最久为多少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的为七个月的时间,作为一般的情况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时间。1、一般情况下,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综合上面所说的,羁押就是对犯罪人员在判决之前作出的暂时关押,因而对于羁押的期限就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的羁押时间为两个月,对于特殊的羁押时间就可以在一般的羁押时间上面有所延长,如果到了最长的时间还没有找到证据,那么就必须要释放当事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一样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一样吗?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范围不一样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投资理财的财富地位在人们心中越来越重要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投资理财的财富地位在人们心中越来越重要。更多的人参与到投资理财当中,得到机遇的同时,也撞上很多陷井,甚至有很多具备专业......


·肖像权授权使用协议模板
      多数情况下,在经过了他人同意的时候再使用对方肖像的行为,往往就不会被认定为肖像请求。而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时候,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需要签订书......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客体要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客观要件......


·山东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为了使人口增长的速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家立法机关规定,对于那些在计划范围外出生的子女,其父母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于各地......


·2023什么行为是家庭暴力?
      什么行为是家庭暴力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


·购买自建房有什么风险吗
      这几年房地产的发展越发猛烈,似乎没有一点迂回的趋势,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买房是人生中一个大事。但是现在的房价节节升高,二手房都买不起。面对这......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一、逃逸交通事故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逃逸交通事故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


·起诉状格式范文具体是怎样的
      起诉状格式范文具体是怎样的一、民事起诉状要点(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动产租赁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动产租赁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1、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