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处罚后精神赔偿可以申请吗

刑事处罚后精神赔偿可以申请吗
  
  一、刑事处罚后精神赔偿可以申请吗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申请精神赔偿需要足够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够充分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在情节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如果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最好找个比较资深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时什么?
      在我国古代的发展史之中,并没有决水罪这一罪名,也没有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近代以来,我国兴修水利,出现了多种故意决水的情形,为了打击此种......


·三岁孩子抚养权归属哪一方
      如果离婚夫妻因为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话,此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而在孩子抚养问题上面也是可以直接由法院作出判决的。那此时如果......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就是举证责任导致。那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


·商标法抢注商标的规定如何?
      商标法抢注商标的规定如何?恶意抢注商标后果是影响到原来商标所有人的一些基本的经营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


·婚内孩子抚养费纠纷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婚内孩子抚养费纠纷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


·关于成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内容是什么?
      关于成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内容是什么?一、关于成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内容是什么?(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二)会议......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有哪些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


·假想防卫行为认识错误的原因是什么?
      假想防卫行为认识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假想防卫是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


·设立并购基金的上市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设立并购基金的上市公司的利弊有哪些一、设立并购基金的上市公司的利弊有哪些(1)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政策2014年10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增加了新股东要交个税吗?
      增加了新股东要交个税吗?一、增加了新股东要交个税吗?新增股东不需要交税,转让股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