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怎么区分非职务发明专利与职务发明专利?

怎么区分非职务发明专利与职务发明专利?可以从著作权归属来区分非职务发明专利与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的专利归企业所有,而非职务发明专利权是员工自己的。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二、判断职务发明的标准有什么?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三、相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在职的职员若是有新的发明创造之后,申请专利权之前,是需要先判断该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若是,那么就不能以职员的名义去申报。判断是否是职务发明的方法之一,可以从该发明是否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才创造出来的入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多辆车追尾怎么处理
      追尾后先打电话报警,保护好现场,交警到来后会勘察现场、调查,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人员伤亡,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进行伤残鉴定,以伤残鉴定的等级要......


·离婚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他们都是受法律大力保护的,是受到优待的。众所周知,父母在离婚之后需要同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一方获得......


·公民被人指证贩毒怎么办?
      公民被人指证贩毒怎么办?一、公民被人指证贩毒怎么办?应当对指证的情况进行辩护处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贩卖毒品的类型有:(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


·在日常生活中,玩笑、吵架打架斗殴是常见的事情,但是任何事情都
      在日常生活中,玩笑、吵架打架斗殴是常见的事情,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界限,超过了这个度可能就会触犯到法律的底线。辱骂、威胁他人是我们在生活中......


·合伙企业法法条的内容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法条的内容有哪些当我们在成立公司时,有时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能很好的把公司成立起来,这就需要寻找合伙人,也就是所谓的合伙企业,那么......


·夫妻离婚后2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我国公民从一出生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所以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关于孩子的相关事情就比如说离婚以后......


·在生意场上当你和别人购买东西时,你会要求别人开据发票,此时供
      在生意场上当你和别人购买东西时,你会要求别人开据发票,此时供应商是需要向有关部门交税的。我们拿到的发票是可以用来抵扣自己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的......


·计件工资和奖金包括哪些内容?
      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工资、直接无限计件工资、限制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等。工资按照劳动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


·民事案件中院可以随便改开庭时间吗?
      民事案件中院可以随便改开庭时间吗?通常情况下,法院在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会对当事人进行书面通知,也就是我们说的送达传票。一般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


·如何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明
      如何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明1、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


·一、兼职老师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兼职老师可以随时辞职吗?兼职可以随时辞职。兼职用法律用语来表达,即为非全日制用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