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船运输损害赔偿金是怎么规定

船运输损害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从古至今,船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一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总避免不了有船运输损害事故发生,但是对于船运输损害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呢?您对船运输损害赔偿金的相关问题了解吗?下面,的我们位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l500吨的船舶计算。
  
  (四)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第2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五)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同时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便是船运输损害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具体分为两大类,第一:人生伤亡的赔偿,第二:非人生伤亡的赔偿,这两个大类下面又分为很多小点,同时船运输损害赔偿金也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船运输的总吨数不同,赔偿金也不同,具体的总吨数范围,已经在上面为您呈现,您可以仔细看一下。最后还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作了相关介绍,这是船运输赔偿金的一个附件,一个补充内容。以上便是我们为您呈现的内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提起房产诉讼来解
      对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提起房产诉讼来解决纠纷,比如房屋买卖之类的纠纷。不过,人们在起诉时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的话案......


·高空坠物因果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在正常的情况之下,如果高空坠物没有任何损害的不需要确定责任人的,但是高空坠物一旦发生意外是构成民事侵权的,如果不知道怎么处理这类问题的话可以......


·数额巨大退赃自首能缓刑吗
      不能。属于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破坏军婚罪的有效证据怎么确定
      众所周知,军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很多军婚会受到破坏,那么对于受到破坏的军婚,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该怎么去确定破坏军婚的有......


·冒用他人借款应该如何处罚?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一些创业类项目国家是予以贷款帮助的,但是借款需要一定的条件规定才能进行借贷,许多不法分子就会钻取法律的空档,冒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多次转让吗 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多次转让吗,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的多次转让的。任何国有性质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可以转让的,且次数不受限制。出让......


·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一、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


·运输合同中货物丢了该如何办
      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时间、价值等。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收据上的货物明细。是否有寄售合同,背面有最高付款协议,是否有签署和批准。看看保险公司......


·合作社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
      合作社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合作社是农村特有的一种产物,村民以参加合作社入股的方式参与合作社,参与合作社后,村民一般是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区别是什么?
      可能有人经常听到非法集资这个名词,同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事项您也并不陌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于两者并不清楚,那非法集资和非法吸......


·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吗?
      一、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