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哪些权利?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权利:(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当代这个社会,很多人都能够明白的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将会为他的过错行为负责。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规则规定,比如说无......


·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用人单位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是需要支付相应赔偿金的,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


·夫妻俩人分居几年算自动离婚
      夫妻俩人分居几年算自动离婚一、夫妻俩人分居几年算自动离婚《民法典》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条规定。首......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未成年人,故而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不需要承担犯罪行为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的律师声称......


·最新的刑诉有管辖权转移吗
      一、最新的刑诉有管辖权转移吗?1、刑事案件有管辖权转移,《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检察院未批捕派出所民警到法院起诉是否合理
      一、检察院未批捕派出所民警到法院起诉是否合理?检察院未批捕派出所民警到法院起诉是不合理的,公安机关没有起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婚姻外生子算重婚罪吗?
      一、婚姻外生子算重婚罪吗?婚姻外生子不一定算重婚罪,因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


·刑事被害人有哪些,如何界定被害人陈述
      通常在刑事案件中才会出现被害人,这主要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此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作出对应的赔偿。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能要多少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能要多少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但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


·住院怎么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常见的行为,大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说对民事纠纷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直接涉及到赔偿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