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无权代理有没有可能出现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没有可能出现有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有没有可能出现有权代理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从这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人第一种情况之中,因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就丧失了代理权,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过,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宣告无效,有时候会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鉴于此,《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
  
  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追认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
  
  也就是说,当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声称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么只有该他人才享有追认权。
  
  身份公开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毫无疑问,至于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是否也享有追认权,虽然在英美法上一直有争议,但一些判例坚持认为,只有身份公开的人才享有追认权,如果行为人没有披露自己正在为被代理人而实施行为的事实,被代理人的追认便是无效的。
  
  因为,民事义务不得由未披露的意图创设,或者建立于未披露意图的基础上。不过,反对者认为,不允许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追认,过于泛化了合同观念,进而否认了追认代理制度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存在的基础。
  
  我国虽然也存在显明代理、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和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合同法》第403条)三种情形,前两种由于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第三人已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因而被代理人可以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这样不仅不会给第三人带来风险,而且也还是第三人所希望的。
  
  但是,对于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而言,本人的突然追认将会使不知情的第三人立即陷入不利境地,给第三人带来风险,因此,不应当允许身份不公开的本人追认。易言之,代理人在实施某项行为时,被代理人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或者可以被确定,否则,被代理人无权追认。
  
  (二)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
  
  任何人不得声称为将来某日存在的人而实施行为,即使他能合理地期待自己的行为被追认。因此,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只能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缔结契约,该公司成立之后,亦不能追认该发起人缔结的契约。
  
  因为,该契约在缔结时,公司尚未成立。
  
  在我国,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款)。
  
  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第2款)。由此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公司可以追认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代理设立中的公司所签订的合同,除非该合同是为了发起人自己的利益所签。
  
  (三)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亲自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能力。
  
  享有追认权的本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已成年的人或精神恢复正常的人不得对在未成年时或患精神病期间由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同理,如果某一无权代理行为在公司拟追认时属于越权行为,公司也无权追认。 委托人对于在自己不是敌国人的情形下由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也不能追认。由于追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因而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不是合格的追认主体。
  
  (四)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情。
  
  追认行为要生效,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就必须知道与无权代理行为有关的所有重要情况,除非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愿意追认在任何情况下缔结的无权代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追认权的行使,以本人对此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
  
  但是,如果代理人虽有代理权,而其行为逾越代理权限范围,本人未注意及之,长期以来视为有效行为,本人在发觉代理人逾越代理权前的行为,虽不得视为默示之承认,但若其相对人由本人之行为必然推断,本人已承认此一行为时,本人就其引起之外观,自应负责,若拒绝承认,则有悖诚信原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居间合同无效有哪些条件
      什么居间合同无效有哪些条件一、合同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


·假冒商标罪一般判多久?
      假冒商标罪一般判多久?一、假冒商标罪一般判多久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环境事......


·大哥去世大哥的遗产如何继承
      大哥去世大哥的遗产如何继承一、大哥去世大哥的遗产如何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涉嫌网络诈骗聘请律师吗
      涉嫌网络诈骗聘请律师吗?由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多发,很多人都因为涉嫌实施网络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


·2023退休人员病故待遇是什么
      退休人员病故待遇是什么?(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


·对方不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一般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之后子女跟随其中一方进行生活,而另一方则需要实际支付抚养费以尽自己的抚养费。但现实中有......


·抢劫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抢劫属于行为犯,即只要相应的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抢劫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其抢劫所得的数额又是如何计算的......


·刑事拘留37天取保的话会提前通知吗?
      刑事拘留37天取保的话会提前通知吗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取保的话是会提前通知家属的,会提前通知家属前去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行政手续即缴纳相......


·用人单位合同单方面违约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合同单方面违约怎么赔偿?单方面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其补偿如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


·惠州工程承包纠纷律师的责任 律师为建筑工程提供的法律服务主
      惠州工程承包纠纷律师的责任律师为建筑工程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体现在为工程提供法律相关的知识顾问,随着惠州建筑工程项目的迅速发展,惠州工程承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