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对于侵犯肖像权会怎么样?

对于侵犯肖像权会怎么样?侵犯肖像权就会让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二、哪些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使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肖像权是属于自己的肖像所获得的权利,对于此权利就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不准他人进行侵犯,如果被侵犯,那么必定就会承担民事的责任,从而承担起所有的损失,所以,对于自己的责任就要懂得自己爱护,只要自己不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使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福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据统计,我国每年处理最多的事故就是交通事故,福建省作为我国沿海城市,更是一个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城市,福建交警大队光是每年花在处理交通事故上的......


·孙子到底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孙子到底是不是法定继承人?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我国民法典对财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新刑事诉讼法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虽然法律的基本的一个性质就是滞后性,但是法律仍然尽力地跟随时代的进步,不断地进行更新,以适应现代日新月异的时间,尤其是刑法,这部“大法”是具......


·职务侵占罪公安不管吗
      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要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


·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内容?
      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内容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就是在某项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之内,行为人在没有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之下,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在现代这个社会,各种经济交易活动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其中,签订合同是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很多承包工程都是......


·诈骗保险怎么处罚标准 如何处罚保险诈骗罪
      在投保或者申请赔偿的过程中,如果有诈骗的行为,其实此时很容易就会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不过,此时还是要结合法律中的规定,看实际是否达到了国家规......


·行政案件审理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行政案件审理的一般规定是什么?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


·人们生活越来越富裕
      人们生活越来越富裕,人在老去之后留下的财产也越来越多。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某地老人逝去,亲属为争遗产闹的不可开交的标题。自古钱财动人心,......


·犯罪中止发生在什么阶段
      犯罪中止发生在什么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均可成立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


·向不同人行贿的数额计算是怎么认定的?
      一、向不同人行贿的数额计算是怎么认定的?根据行贿的总额来确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