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农村土地继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土地继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肯定现在法律没有把宅基地作为遗产,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能被继承或赠与。但是,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子产权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二、农村土地的权利虽然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农民,但是土地的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却是属于的农民尤其是现阶段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且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承包人应得得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子女父母同属一个家庭,父母去世后,土地则尤其子女继续承包。农村土地的继承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取消了,故此目前农村土地,若是土地的使用人死亡了,土地是不能发生被继承的效果的,但若是此时还在承包期内,那么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内容不宜更改,故此其他家庭成员依旧可以正常的使用被承包的土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有哪些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有哪些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身......


·行政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行政诉讼时效能否中断?行政诉讼时效是不能中断的,因为行政诉讼的特点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的,不......


·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
      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国家做出了条件限制,此时首先要取得安置房的产权证,之后再过5年之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对于满足条件的安置房,在买卖的过程中,自......


·一、男方给彩礼证据都有哪些?
      一、男方给彩礼证据都有哪些?汇款证明、银行转账(取款)证明等等。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此提醒一下,尽量避免用现金支付,即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付......


·缓刑后犯新罪又适用缓刑吗?
      缓刑后犯新罪又适用缓刑吗?不可以适用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后再犯新罪的,那么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罪判处的刑罚计算后执行......


·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股权转让如何缴税?一、股权转让如何缴税《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范文的内容是什么?
      要约邀请范文的内容是什么?一、要约邀请范文的内容是什么?消防系统工程要约邀请书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第一章要约邀请根据国家......


·网络贷款还不上会怎么办
      网络贷款还不上会怎么办网络平台上借的钱一般都不会上央行征信系统,顶多与民间征信系统有合作,如果不想影响个人网络大数据,最好是借钱还上,涉嫌高......


·飙车吓死老人定什么罪
      飙车对于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故意伤害中止的情形存在吗?
      故意伤害中止的情形存在吗?故意伤害也是存在中止的情形的,比如说再伤害他人时买的工具后不试行,或者是抓住受害人之后放弃,都是属于犯罪中止没在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