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寻衅滋事罪有哪些行为方式?

寻衅滋事罪有哪些行为方式?
  
  ?一、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寻衅滋事的这一行为方式,要把握三个方面:第一,殴打的主观随意性;第二,准确界定“殴打”;第三,随意殴打情节的严重性。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情况下,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向混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的主观状态,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存在明显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逞强耍横、压制他人等流氓心态。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中只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规定,2011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将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往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混淆。首先,区分的一个关键是数额标准,强拿硬要1000元以上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行为方式的种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指故意毁坏行为,而本罪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三,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侵犯客体不同,本罪是出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流氓心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时是出于毁坏财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然,在实践中还包括其他未列举的公共性质的场所。
  
  二、寻衅滋事罪既遂的标准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
  
  1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 、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强制拆迁的依据有哪些?
      强制拆迁的依据有哪些(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该条限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什么是违法行为的含义?
      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里受着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规范我们行为准则的一项重要途径。以法立国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基准,法律虽然限制了我们生活的很多地方,但......


·商标局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的 相关规定有哪些
      商标局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每个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行政机关的受案范围不一样,其......


·医院打针过敏问题在哪投诉
      医院打针过敏问题在哪投诉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什么资料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商用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由于现在的生活质量飞速提升,导致现在的土地也不是像最早以前归自己所有了,其利用权也不是再是永久了,而是有时间限制的,尤其是商用土地,不仅价钱......


·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说到内幕交易,很多人虽然知道大概是指什么,但要是说真正的定义,相信就不是很了解了。一般我们说内幕......


·物业费包括电梯费吗 ?
      物业费包括电梯费吗?一、物业费包括电梯费吗电梯属共用设施设备,所以说,物业费是包括电梯日常运行,电费,维护保养等费用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


·版权侵权行为具体是怎样的
      版权侵权行为具体是怎样的一、版权侵权行为具体是怎样的(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


·融资破产欠钱不还怎么办?
      融资破产欠钱不还怎么办?如果公司倒闭的时候没有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怀孕女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在女方怀孕期间夫妻离婚的,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会适当的照顾女方。同时,考虑到日后女方生育子女,因而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适当的照顾子女。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