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醉驾检察院第一次通知是做什么?

一、醉驾检察院第一次通知是做什么?
  
  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必害怕。由于危险驾驶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罪,应该判处拘役,且拘役最长期限才6个月,而刑事诉讼的跨度时间又比较长,为了避免出现判决的刑期少于羁押的期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时,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时检察院找家属主要有两个事项:一是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二是再作一份笔录,询问公安机关是否违法,落实前面的供述是否真实。
  
  二、法院对醉驾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到检察院一般会进行审查起诉。这种小案子,一般这个阶段不会太久。十天半个月的。到法院以后,法院再审查案卷,也不会太久。总共一个月左右出判决。这样的案子一般看地方以往判例。县里的公检法都商量过,上级法检也发过文件,不许判缓刑。不过就算不判缓刑,一般就是拘役几个月,去改造改造。
  
  案件移送到法院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建议咨询检察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合相关法律资料,小编告诉了大家醉驾检察院第一次通知是做什么,一般来说,醉驾是刑事案件,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要仔细对证据进行审查。决定起诉的,会及时告知当事人家属,让其找好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开庭审理时间和地点等。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会发回补充侦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如何主张申请借条无效?
      如何主张申请借条无效?主张申请借条无效的时候必须拿出证明借条无效的证据,具体来说,提交的材料若是证明不满足以下的条件,那么借借条极有可能就无效......


·新婚姻法多少岁能结婚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
      新婚姻法多少岁能结婚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


·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单位向中级法院,劳动者向基层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


·合同尚未生效如何解除?
      合同尚未生效如何解除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重大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朋友急于购置新房,这时,购买二手房就成为一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朋友急于购置新房,这时,购买二手房就成为一个选择。而与此同时,购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二手房合同违约金一般多少?这些问题也会迎......


·什么疾病不可以结婚2023
      得了什么疾病不可以结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


·法院判缓刑的条件包括哪些
      缓刑一般是在法院判刑的时候作出的,如果此时没有对罪犯同时宣告适用缓刑的话,那之后基本就是没有缓刑的机会了。此时,法院判缓刑也有需要满足的条件......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集资并不是一项罪名,而是一种犯罪行为。非法集资渠道多种多样,手段变化多端,在现实和网络上都可能进行犯罪,一般特......


·交通事故7天后死亡坐牢吗?
      一、交通事故7天后死亡坐牢吗?交通事故受害反方7天后死亡责任主体有可能会被判处坐牢,7天后死亡只是不占死亡指标,并不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交......


·走私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走私罪的行为表现包括: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