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法律中判定遗嘱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在法律中判定遗嘱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失效遗嘱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二、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三、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
  
  四、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遗嘱要处分的物品已经不存在,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常见的是《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则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法院会首先划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享有份额。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六、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证据证明胁迫、欺骗情形的,法院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七、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
  
  此种情形首先表现为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
  
  八、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
  
  在我国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是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相抵触的。父、子二人作为两个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子女没有法定的义务偿还父辈的债务,但是子女在继承的遗产时,需要先将遗产抵债之后剩余的部分用于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 33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这样实际上就使得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相关财产的处分完全得不到实现,因而这样的遗嘱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立遗嘱人希望的法律后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疫情期间公司辞退补偿规定是怎样的?
      疫情期间公司辞退补偿规定是怎样的?一、疫情期间公司辞退补偿规定是怎样的?疫情期间如果是员工因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需要隔离不能提供劳动,用......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样本是怎样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样本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赠与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一、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哪些条件?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必须需要满足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


·抢劫罪的主体我国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像抢劫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了我国的安定团结,并且如果当事人触犯了抢劫罪,构成一定后果的话,我国法规对当事人是有着严重的惩罚的。但是,在法......


·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
      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一、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离婚后不可以恢复未婚状态。按正常的户籍管理制度,你结婚的时候,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应该改成:......


·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如何分?
      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如何分?一、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如何分?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当中的内容,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首先进行一个财产的继承......


·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拒绝赔偿?
      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拒绝赔偿?正常辞退都是需要支付赔偿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单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迫于单位的压力而往往被迫加班。那么,在法律上,单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吗?实践中,有些单位不顾法律的规定,不但长期要求其员......


·大楼高空坠物保险是什么意思?
      大楼高空坠物想想就知道有多可怕,可是这样的事情却经常又发生。所以这时候就开始流行起了大楼坠物保险,这是保险公司在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下做出的对......


·一、买卖不破租赁与转租关系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与转租关系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


·江苏离婚抚养费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观念越来越开放,各地的离婚率可谓高居不下。由于现代生活条件的不同,夫妻双方离婚以后要面临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当然最重要的就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