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企业倒闭工人如何补偿

企业倒闭工人如何补偿 一、公司破产员工补偿怎么算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在这个不确定的时代,企业倒闭屡见不鲜。 但是,我国法律还是比较注重企业倒闭工人的补偿的,这毕竟是关乎工人的切身利益,只有注重大众的利益,社会经济才会有健康的发展。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倒闭工人如何补偿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
      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一、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


·离婚诉讼已经立案多少天后开庭
      离婚诉讼已经立案多少天后开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起诉离婚立案后,会在立案五天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在十五天内答辩......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时,已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人在借道右转弯前,车速已减至10km/h,打转向灯,且在察看过右侧后视镜,在......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院如何判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院如何判一、挪用特定款物罪法院如何判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涉嫌构成诈骗罪会被羁押多长时间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性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决定要不要采取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但此时毕竟不能......


·童工年龄是几岁?
      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企业或者个人如果雇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但许多人并不知道年龄多少......


·夫妻之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之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夫妻之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


·商标续展是变更地址吗?
      商标续展是变更地址吗?一、商标续展是变更地址吗?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


·合同违约应向什么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违约应向什么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约定管辖法院,约......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一、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怎样的?1、签订土地合同买方办好不动产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