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

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在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某些私营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不能还清债务的财务困境,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破产倒闭后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比比皆是。那么很多人就会问,对于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的问题,法律上会作出怎样的处理呢?下面就由来进行答疑。
  (一)私营企业法人帐册不全的处理。
  私营企业最普遍的问题的财务帐册不全,有的企业倒闭后甚至股东下落不明,帐册不知去向。财务帐册是办理破产案件的重要资料,企业法人帐册不全或没有帐册,是否应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破产申请值得探讨。一般认为,帐册不全或没有帐册,法院无法审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认定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笔者认为,帐册不全或帐册失落的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不宜轻易作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处理,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如企业查无财产的,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应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如企业具有一定财产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理由是:1、有破产财产即具有公平分配的必要,如果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等损失,债权人得不到公平受偿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对该企业及其债权人均无益处。2、财务帐册不全或失落,必然给破产清算带来困难,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凭相关证据还是可以认定的。3、帐册不全或失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能存在“混水摸鱼”行为,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建议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更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4、帐册属证明企业财务状况的证据,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如要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在出资以后遵守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的规则,而股东不能提供帐册可以按举证责任理论推定股东占有了企业财产,因此股东应对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对此,美国破产法有相类似的规定,当债务人未能保存财务帐册时,法院有权拒绝对债务人给予债务豁免。
  (二)关于私营企业法人财产下落不明的处理。
  按最高法院《破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笔者认为,该规定对于阻止作为国有企业的债务人借破产程序免除剩余债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是有意义的。法院驳回国有企业法院破产申请后,其遗留问题将有其主管单位负责处理。但对于私营企业则不同,法院驳回其破产申请后,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往往一走了之,不会自动履行清算义务和清偿责任。另外我国目前没有非法人企业的清算程序,因此企业现有的财产难以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驳回破产申请将产生不良后果。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而驳回破产申请的认定和处理应慎重。一般情况,实际控制企业的股东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完全可推定去向不明的财产已被该股东所占有,在清算程序中可由清算组提起主张并通过法院强制追回。当然,在清算过程中,还可以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证据证明的,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私营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及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责任。
  企业法人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实体要件或程序要件的欠缺,如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章程缺乏绝对记载事项、资本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等,企业法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宣告法人设立无效,从理论上讲该企业视为自始无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债务由设立该企业的行为人负担。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按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法理,在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以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在破产程序中,清算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企业设立无效或追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按现行法律制度,通常会认为,非企业法人不得破产还债,设立无效的企业应驳回破产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既宣告破产又追究股东的无效清偿责任在逻辑上有矛盾。因此,宣告法人设立无效后继续破产程序,或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似乎有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法人破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只是一般原则,破产还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在普通诉讼中股东应当承担的法人设立无效的民事责任、滥用企业法人人格的民事责任,在破产还债程序同样可以适用。实际上,债务人破产后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否免责,各国法律制度规定并不一致,象德国、法国等国家,自然人破产实行非免责主义。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中以法人设立无效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追加股东责任,与国外自然人破产实行非免责主义同理。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人帐册不全,债务人无法解释财产(资金)去向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会考虑不予受理或驳回其破产申请。公司的资金去向不明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周转将会出现问题,如此下去就只能向法院申请破产了。上述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提出的条件有哪些?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


·农村户口怎么分户 分户条件有哪些?
      国家规定农户家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便符合分户条件。一:父母和子女长期分开居住,双方并不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日子也是各过个的,这种情况,可以向......


·行政案件办理时限
      1、一般在说到行政案件时,我们都会觉得有点生疏,在我们国家,能进行行政处罚的机构非常多,但是行政处罚办案的期限来说呢,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那......


·假冒伪劣产品致人死亡如何判?
      假冒伪劣产品致人死亡如何判?一、假冒伪劣产品致人死亡如何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


·女方带一个孩子男方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
      女方带一个孩子男方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


·赤峰非法集资怎么举报途径是什么?
      我们都能听说过非法集资的相关套路,但是有些人并不能够具体识别,那么如果因为个人原因而被非法集资了,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进行举报呢?根据相关......


·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犯罪未遂和犯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还没做到犯罪的目标而在中途的时候就已经停止了......


·挪用资金罪河北省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河北省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2万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5千元......


·可撤销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可撤销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若想撤销合同就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可撤销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同......


·醉驾是有检验标准的,只有血液酒精含量确实达到规定
      醉驾是有检验标准的,只有血液酒精含量确实达到规定的标准才会对当事人按照醉驾的处罚标准进行惩处。醉驾行为还是屡有发生,可能还是有一些人低估了醉......


·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