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假释考验期计算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假释考验期计算时间规定是什么?假释考验期计算时间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限的计算时间是剩余的未执行的刑罚。《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二、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生活当中如果可以适用假释的话,也是有一定的假释考验期限的,实际上它就是一种附条件的,对于犯罪人员进行提前的释放,一般情况下假释考验期就是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的期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条件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条件是,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认为是既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


·劳动合同怎么样算是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怎么样算是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撤销权纠纷已抵押
      撤销权纠纷已抵押什么是撤销权纠纷撤销权纠纷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理债权的情况,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撤销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


·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


·刑事诉讼法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进行的?
      当代社会,您都知道一个案件如果需要起诉的话会去相应的法院进行起诉,因为每个法院所管辖的案件范围都是不同的,比如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就......


·刑拘批捕执行期限是多久?
      一、刑拘批捕执行期限是多久?刑拘批捕执行期限是最长可以达到37天,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最长期限是37日。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在这30天内公安机关要将案件......


·大公司是不是不辞退老员工啊,应该怎样赔偿
      大公司是不是不辞退老员工啊,应该怎样赔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劳动者的津贴补贴是怎么回事?
      劳动者的津贴补贴是怎么回事??1、津贴和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吗?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⑴计时工资;......


·办理商标续展一般需要多久?
      办理商标续展一般需要多久?商标变更和续展一般都在一个月到三个月左右。办理快慢跟申请人所在地区有关,因为变更续展处的审查员按地区管辖。注册商标的......


·红灯被追尾应向对方索要什么赔偿
      汽车被人追尾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再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处理赔偿问题。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前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