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什么?

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什么?
  
  一、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什么?
  
  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遇到诈骗财物,这种行为需要及时的报警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根据所诈骗得到的金额大小来进行一个不同的量刑。诈骗的数额如果达到较小的程度的话,量刑是比较轻微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涉嫌偷税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涉嫌偷税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一、涉嫌偷税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偷税的判刑标准是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


·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流程是什么?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流程是什么?一、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流程是什么?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流程是:登记客户信息(被保险人和伤者的姓名,电话,车牌号);询问......


·起诉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起诉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


·不批捕起诉后判多久时间?
      一、不批捕起诉后判多久时间?不批捕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事实成立也是可以起诉的,应当根据实际犯罪事实来判决处理。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


·一、结婚半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结婚半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1、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婚姻多长时间,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可以依法进行分......


·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要想终止劳动合同的,要么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要么是符合当事人之前约定的情形,当然在一些情形企业也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那究竟企业不能......


·医疗事故纠纷起诉书
      医疗事故纠纷起诉书如何处理医疗纠纷?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做好登记,家属签字)向家属作好解释工作,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三条:1是医患双方自......


·没有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办
      没有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办?不管夫妻俩是否离婚,父母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和监护义务,必须履行。如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


·北京市工程质量条例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北京市工程质量条例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对于建筑工程来说,质量就是其生命和灵魂,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作为首都,为防范工程质量......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形式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形式一、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形式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者遗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