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这个预告一般会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预告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就很难获得补偿了,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一些地方在征地方面操作不规范,根本不发布征地预告,就算是民间关于征地的消息满天飞,官方也没有一些确切的信息,让老百姓蒙在鼓里,作为被征收人,不了解征地从何时开始,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往往就只有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这其实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前面我们说过了,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而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发布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详细阅读征地公告的内容,了解载明的各项权利。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所谓的补偿登记,其实就是登记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限制性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所谓空挂户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这些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了解,如果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只要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听证需求,那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拆迁工作人员就会跟被征地农民协商签订协议了,整个征地工作也就进入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一般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几轮的商谈,就补偿的事情进行沟通,但总体来说基本上是政府单方面定价,不管补偿有多么不公平,政府很难让步提高补偿,所以,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现在有自动离婚吗?
      我国现在有自动离婚吗?没有自动离婚一说,之前所法律规定的分居两年,只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准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比较......


·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什么
      一、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什么?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


·工伤鉴定后是上班好还是辞工好?
      在生产车间劳动的职工,有时候会遭遇安全事故,导致身体受伤。这种情况下,职工就得向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经过鉴定,可以明确伤残等级。如果情况不复......


·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贸易合同是进口方和出口方签订的规定了双方可行使权利和要履行义务的契约,贸易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之后、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一直以来您比较熟知的投资方式就是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同时在我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人......


·女方放弃抚养权更改后悔了还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女方放弃抚养权更改后悔了还可以争夺抚养权吗?女方放弃抚养权更改后悔了还可以争夺抚养权吗?规定是离婚之后,一方当事人相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哪个法院起诉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哪个法院起诉一、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哪个法院起诉单位向中级法院,劳动者向基层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吗?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吗?不包括加班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应当包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


·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


·未婚的事有无可能犯重婚?
      未婚的事有无可能犯重婚吗?未婚者也会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


·监护人可以代立遗嘱吗?
      监护人可以代立遗嘱吗不可以。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