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是否商标侵权与真伪无关?

是否商标侵权与真伪无关?商标侵权与真伪无关,商标侵权并不需要确定是否是真的还是假的商标。商标权侵权的认定如下所述: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商标侵权应赔多少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律规定了确定商标侵权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法定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把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主动权赋予受害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商标侵权这种行为在我们国家需要严厉的受到批评,毕竟是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我们国家在对于商标侵权进行认定的时候,与商标本身是否是真伪的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看是否有搭便车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对方重婚罪法律会怎么判?
      一、对方重婚罪法律会怎么判?如果说在婚姻关系中,对与因为重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会对他依法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说当事人已经......


·车位产权无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购买?
      车位产权无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购买?近年来,随着您收入水平的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家庭越来越多。相应地,停车难这个问题也越来越普遍。很多人通过购买车......


·已质押登记的股权转让
      已质押登记的股权转让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怀孕可以监外执行或者缓刑多少时间?
      怀孕可以监外执行或者缓刑多少时间?怀孕可以监外执行或者缓刑几个月的时间因为监外执行的话,等到相关的情形消失之后就可以收监。怀孕显然是算监外执行......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在合同法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不安抗辩权这个名词,而在很多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里,起诉人往往会行使不安抗辩权来......


·欠款人的债权可以保全吗?
      欠款人的债权可以保全吗法院对欠款人债权是可以保全的,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


·用结婚证贷款怎么贷
      结婚证只是贷款需要的其中一种资料,不能做为贷款的依据。申请贷款还需要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公积金基数5000是多少
      公积金基数5000,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来缴存(包括奖金补贴等等)。缴存比例:单位个人都各缴存8%,也就是说是个人承担8%,......


·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在那执行
      一般监视居住在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在指定居......


·退回侦查再次移交的案子的期限是多久?
      一、退回侦查再次移交的案子的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