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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与通奸的区别

同居与通奸的区别
  
  同居和通奸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上的差异。
  
  同居一般意味着男女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序,并且他们一起在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如果双方未婚并且长期居住在一起,法律并不禁止或也不提倡。但是,如果有配偶的一方与另一个人同居,或者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仍与其同住,则法律禁止这种行为,甚至某些行为也可能违反法律,例如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等。
  
  通奸通常是指与第三者发生自愿性关系的行为。其中,与有配偶的人同居或知道其有配偶仍然与他同住的行为属于通奸。只是两个人都是未婚,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不能称为通奸。
  
  同居并不意味着重婚。重婚是一种非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结婚,即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婚姻关系。重婚是一种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同居关系处理原则不同:
  
  第一种是简单同居关系是指同居关系的双方都是未婚男女。民法典并不鼓励这种同居,但并未明确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的权利。这种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受到干涉或支持,由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构成事实婚姻的第二种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均未按照“民法典”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如果他们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就会根据事实婚姻来对待。这种事实婚姻相当于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通常会受到诉讼。
  
  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但尚未完成婚姻登记,则不予承认是事实婚姻。如果需要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而提起诉讼或者子女抚养费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但是,只有当双方仅仅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法院不会受理此案。
  
  第三种是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按照同居处理,通常不被视为重婚。如果需要解除这种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或者向法院也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驳回。
  
  第四种是配偶以婚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的名义与他同住,构成重婚罪,在起诉他的刑事责任时,对因为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布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对重婚犯罪案件的起诉使受害者被赋予更多的救济手段。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自诉程序处理。
  
  没有法律的婚姻登记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发生争议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有权只能根据各自的份额确定。知道某人有配偶并以配偶的名义与他同住的一方也构成重婚,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由于同居本身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一些情感相对稳定的夫妻在婚前生活在一起,这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有一些配偶与第三方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同居,那么自然与通奸没有太大的区别。无论是同居还是通奸,都不违反我们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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