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犯罪既遂的条件及类型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条件及类型有哪些
  
  一、犯罪既遂的条件是什么?
  
  认定犯罪既遂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这里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三、犯罪既遂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犯罪既遂处罚原则如下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
  
  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犯罪既遂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是逃不掉,如果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犯罪嫌疑人也应该要第一时间去自首争取法律轻判的可能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什么?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目前这个阶段我们国家不承认事实婚姻,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在我们通常的认知当中
      在我们通常的认知当中,只要你为这个公司做事,那么你与这个公司就存在着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却不尽然,存在着特殊情况,你与公司是不符合劳动关系标......


·死者名誉权受侵谁提诉讼请求?
      死者名誉权受侵谁提诉讼请求?1、只有近亲属才能提起诉讼。2、在我国,死人是不具有民事意义上的人格的,其实死者是不具有任何权利的。所谓的死者的名誉......


·合同诈骗罪一定要签合同吗?
      合同诈骗罪一定要签合同吗?1、不一定有书面合同的,用口头合同也可以涉嫌合同诈骗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在债务关系中,有时会听到留置权的说法。所谓留置,即有留下处置的意思,指的是当债务人不还债或没有能力,无法还债时,债权人......


·侵犯名誉权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赔偿的内容有哪些?名誉权是每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受他人侵犯,若他人侵犯名誉权,名誉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那么侵犯名誉权赔偿的......


·法律上如何判定遗弃行为?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下遗弃行为,一般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及老人的现象比较多。很多人以为遗弃只是家庭内部的事,并不会危害社会,但是......


·最高院贩毒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最高院贩毒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定,贩毒的,不论涉及多少,都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贩毒罪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刑法》......


·加班工资支持的年数规定是什么?
      加班工资支持的年数规定是什么?加班工资支持的年数规定是并没有做出限制,即使是退休,但是被公司返聘回去,如果存在着加班这种情况的话,依然是需要支......


·一、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标准是怎样的
      一、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标准是怎样的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国家赔偿范围是什么?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的,按照规定侵权的国家机关需要给予一定的国家赔偿,为了更好地的管理国家赔偿,保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