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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保健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婚前保健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保健的法律条文了。婚前保健有利于促进夫妻婚姻圆满、家庭减少矛盾和生殖健康的有效工作。针对婚检医生的检查咨询和指导,可以阻止一些疾病的发生,有利于夫妻交流和下一代的健康发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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