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视居住判缓刑多吗?监视居住判缓刑几率是多少

监视居住判缓刑多吗?监视居住判缓刑几率是多少
  
  一、监视居住判缓刑多吗?
  
  多少根据案情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监视居住判缓刑几率是多少?
  
  不同案情判缓刑的几率是不一样的。
  
  监视居住和缓刑是两个概念。只要符合条件的,方可以适用。
  
  “监视居住”是刑罚前的强制措施,由《刑诉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缓刑”属于刑罚的一种形式,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由《刑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处以缓刑。
  
  《刑诉法》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监视居住判缓刑流程怎么走?
  
  判缓刑司法后流程:
  
  带着材料,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备案。然后去司法所报道,备案。以后按时按时报道就可以了,直到缓刑结束。
  
  判缓刑后的注意事项:
  
  1、如果没有其他犯罪,办案单位 不会在传唤你
  
  2、缓刑考验期应注意事项:
  
  (1)准时到司法所报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超过日期也会有麻烦)
  
  (2)入矫后,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司法所一般会固定一个时间(例如星期一),让你用固定电话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你在哪里,在做什么。
  
  (3)按照规定每个月参加社区服务,就是你要参加打扫卫生。(规定是8小时,这个基本上是形式,一般情况下不会让你真正去劳动),你只要有参加,如果出什么问题,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没参加,出什么问题那是你的事情。
  
  (4)按规定到所参加集中教育,跟社区服务一样,也是每个月都有一次。
  
  (5)如果有定位手机,那定位手机一定要开机,并随身携带。
  
  (6)千万不要离开你所在的市或者县,实在要出去的话,要办理请假手续。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县司法局批。
  
  (7)千万不要再触碰法律,即犯罪,要不然撤销缓刑,收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请求批捕法律意见书应该由谁来写
      请求批捕法律意见书应该由谁来写批捕(批准逮捕)一般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结婚后买房是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买房是共同财产吗第...


·童工受伤如何索赔,童工受伤怎样赔偿
      关于童工受伤如何索赔的问题,此时不能按照劳动者工伤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来进行赔偿。那么童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具体该怎么赔偿呢?我们为您......


·离婚起诉书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


·协议离婚超过一年财产还可以请求重新分割吗
      协议离婚超过一年财产还可以请求重新分割吗1、协议离婚超过一年就不能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了,协议离婚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


·工伤鉴定有没有时效性
      工伤鉴定有没有时效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会如何追究责任?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责任追究,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非法行医渎职犯罪认定为何如此困难?
      非法行医渎职犯罪认定为何如此困难?近几年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损害患者及家属利益的案例屡有发生,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没有有效有力的打击非法......


·专利权实施许可的方式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实施权的范围和权限,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


·刑诉法取保候审条款怎么规定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种强制措施,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让相关责任人继续工作,减小对其生活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国家在羁押过程中的财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