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绑架罪可以判缓刑吗?

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绑架罪可以判缓刑吗?
  
    一、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
  
    积极赔偿主动认错可以争取获得绑架罪受害者谅解的机会。
  
    谅解书毫无疑问是法制进步的一个重要的证明,并且谅解书能够成为诉讼辩论阶段的重要减刑依据。
  
    因此在这个越来越法制的时代,绑架罪犯罪嫌疑人应当尝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绑架罪可以判缓刑吗?
  
    如果构成绑架罪,适用缓刑的几率是比较小的。
  
    绑架罪的最低刑罚都在五年以上,而缓刑是适用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如果构成绑架罪,适用缓刑的几率是比较小的。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财产如何保全
      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财产如何保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体趋势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也越来越频繁,可是由此引发的国际商事之间的纠纷也比较多。国际......


·道路施工未完毕撤掉警示牌造成的交通事故谁负责道路
      道路施工未完毕撤掉警示牌造成的交通事故谁负责道路施工未完毕撤掉警示牌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是施工方的遗留问题那么是由施工方负责的,因为交通事故主......


·刑法修正案九驾驶证买卖入罪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必须按照交通法规及操作规范来严格执行,因此我们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也越来越严格,而对于非法伪造和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被写进了......


·在我国没入职辞职有工资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前来应聘的职工,肯定都会有一个相对的试用期,只有经过试用期考验合格以后,才会正式的和员工签订入职劳动合同。可是......


·私募基金如何销售?
      私募基金如何销售?私募基金如何销售1、私募自行销售。这类销售方式一般适合那些号召力大、市场影响力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比如拥有明星私募基金经理......


·对于刑法认罪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都能听说过国家的刑法在我们国家的重要地位,那么刑法在认罪的相关处罚规定上,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呢?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案件的审理过......


·交通事故误工费向谁主张索赔?
      交通事故误工费向谁主张索赔?交通事故当中的误工费应该向肇事者主张索赔,在交通事故处理赔偿问题时,误工费如何计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


·海关总署应当自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的期限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九例,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的期......


·房屋出租合同要写哪些内容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清楚,进行房屋租赁的,肯定是要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其中,就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约定清楚,这样能够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


·什么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什么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