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公证在哪里公证?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公证在哪里公证?
  
  一、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公证在哪里公证?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公证在公证机构来进行办理。
  
  1、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2、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在当代社会如果是办理遗产方面的公证的话,完全是可以到公证机构来进行办理的,但是当事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财产分割的协议书,还有就是当事人身份的证明,不管怎么样来说的话,公证机构是具有一定的效力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务工资欠款可以主张利息吗
      追索劳动报酬不可以要求逾期付款的利息,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


·政府征收土地挂牌拍卖给开发商,这应该要怎么补偿?
      政府征收土地挂牌拍卖给开发商,这应该要怎么补偿?一、政府征收土地挂牌拍卖给开发商,这应该要怎么补偿?征地补偿全国各地规定不同,要依照当地......


·借他人车辆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借他人车辆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一、借他人车辆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借他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话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


·咸阳农村拆迁赔偿办法?
      咸阳农村拆迁赔偿办法?农村拆迁,近年来的社会热点。全国各地的新农村建设都在推进,伴随着农村拆迁的是一系列房屋拆迁后的补偿。而作为房屋主人,......


·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什么?
      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什么?一、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什么?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有哪些行为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有哪些行为一、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有哪些行为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


·罪犯适用限制减刑有什么条件
      一、罪犯适用限制减刑有什么条件《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撤销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划分标准
      撤销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划分标准撤销权诉讼举证责任在法院所受理的撤销权案件中,实际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法院判令债务人......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


·交通事故与工伤能够同时获得赔偿吗?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首先由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义务人补足。相关咨询问题解答:  1.上下班途......


·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一、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