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著作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著作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一、著作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 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 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5、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著作权被他人进行侵犯,对于作品的本人来说是完全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所有的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标准就可以按违法所得或者是实际的损失,但不管是以哪一种方式作为当事人都需要有合法证据这样自己的权益才会受到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起诉状要载明哪些事项
      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起诉状要载明哪些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的工......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


·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首先,要及时报案。如果是轻微事故,事故双方也愿意协商处理,投保人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双方协商处......


·贩卖信息罪怎么判刑?
      贩卖信息罪怎么判刑?责任怎么追究?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身上都会有信息,就比如说一些姓名,籍贯,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是离不开我们的,但是总......


·怎么界定职务侵占罪未遂
      随着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加,在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而触犯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对于职务......


·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是谁
      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是谁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是发明人。职务发明创造完成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


·渭南临渭区征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
      渭南临渭区征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一、渭南临渭区征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渭南临渭区征地补偿政策是根据总体规划来进行不同的区块划分,勘测定界面积......


·入室盗窃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入室盗窃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已经离婚的能否自诉对方重婚罪?
      一、已经离婚的能否自诉对方重婚罪?1、已经离婚的能自诉对方重婚罪,虽然男女双方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但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事实上已经......


·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