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复发鉴定等级提高可以吗?

工伤复发鉴定等级提高可以吗?工伤复发是可以提高鉴定等级的,与第一次遭受工伤一样,在工伤复发的时候也是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二、重新进行工伤鉴定的条件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了伤残的,可以按照工伤鉴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在后期是有可能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况,工伤鉴定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鉴定,确实是由于工伤造成的复发的,那么就是可以享受工伤赔偿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是商标的行政复议?
      什么是商标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旨在为公民创造一个能够对抗公权力机关并获得救济的途径。那么,什么是商标的行政复议呢?顾名思义,商标的......


·轻伤二级判刑还赔钱吗?
      轻伤二级判刑还赔钱吗?轻伤二级判刑还赔钱,因为判刑的话,它是属于我们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所需要进行的责任承担,它是刑法的规制范畴之内,但是赔钱它......


·挪用公款能判多少年6百6拾万
      挪用公款6百6拾万属于数额巨大,至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公司对内担保是合法的吗?
      公司对内担保是合法的吗?公司对内担保是合法的,但是担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
      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为了让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同一个公司,不需要两个人事部和财务部,而且便于控制流程,节省时间和成本浪费。因此大多数公司会选择......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


·继承公证书
      1.格式     (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一、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


·姓名权包含哪些内容2023?
      姓名权包含哪些内容1、改名权又称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权利人可以到户......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


·盗窃罪金额怎么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