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土地使用权超过年限的房子会怎么样

土地使用权超过年限的房子会怎么样?土地使用权超过年限的房子还是自己的,不会被收回。按照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流程是什么?(1)续期申请的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2)续期申请的审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总之,国土部门绝对不可能因为土地使用权到了法定年限就直接把公民个人的房子给拆了,所以,实际上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不会对房子产权人造成任何的影响,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到期后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注册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而不是......


·一、女方怀孕离婚彩礼用退吗?
      一、女方怀孕离婚彩礼用退吗?1、怀孕离婚彩礼一般不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


·一、醉驾叫陪酒的做笔录是否可以?
      一、醉驾叫陪酒的做笔录是否可以?可以的,警方有权利请陪酒员协助调查,醉驾涉嫌犯罪,警方可以查有关人员。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一、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


·饮酒与醉酒驾驶的区别是什么
      饮酒与醉酒驾驶的区别是什么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


·夫妻离婚起诉费一般多少钱
      夫妻离婚起诉费一般多少钱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个过程中,除了要求当事人满足一定条件,提供一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但......


·公司入职后需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员工入职,一般都需要签订入职协议书,但是我们要知道,入职协议书并不等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它与劳动合同还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每个公司都有每个......


·高价口罩要怎样处理
      发现出售高价口罩的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况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


·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
      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


·儿童交通事故赔偿额度划分标准
      众所周知,近几年很多重大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相关的行为人不清楚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那么关于交通事故的解决赔偿问题也是许多人关注......


·交通事故起诉状交强险
      交通事故起诉状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